分享微信 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更新时间:2017-02-13 浏览次数:6221 次 标签: 执行和解 再审受理 文章摘要: 【要旨】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157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 下一篇: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