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更新时间:2017-02-13 浏览次数:2841 次 标签: 中止审理 文章摘要: 【要旨】中止审理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处置,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作出的阶段性处理,并非诉讼程序的终结;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实体权利裁决或者对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裁决的救济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