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新时间:2017-02-13 浏览次数:3320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文章摘要: 【要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应当包括对仲裁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问题 下一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