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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环民初字第00002号;(2016)渝04民终587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603 次 标签: 噪声污染 环境污染

文章摘要:

——建设单位不作为导致噪声污染损害与施工单位构成共同侵权 
【案号】(2015)黔法环民初字第00002号;(2016)渝04民终587号
【裁判要旨】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中,施工单位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属于以不作为的方式侵权;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损的,与施工单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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