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环民初字第00002号;(2016)渝04民终587号
文章摘要:
——建设单位不作为导致噪声污染损害与施工单位构成共同侵权
【案号】(2015)黔法环民初字第00002号;(2016)渝04民终587号
【裁判要旨】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中,施工单位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属于以不作为的方式侵权;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损的,与施工单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5)黔法环民初字第00002号;(2016)渝04民终587号
【裁判要旨】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中,施工单位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属于以不作为的方式侵权;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损的,与施工单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