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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4525号;(2016)闽06民终1127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2501 次 标签: 安全保障义务 安保义务

文章摘要:

——水库管理者对擅入钓鱼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案号】(2015)浦民初字第4525号;(2016)闽06民终1127号
【裁判要旨】水库作为提供农田灌溉和生活饮用水的水利设施,不属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水库管理者在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擅入钓鱼者不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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