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以产权不明房屋抵债致合同无效,应承担过错责任——第三人以产权未确定的房屋承诺以房抵债,导致合同无效,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各方当事人均应负相应责任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4136 次 标签: 以物抵债 合同效力 产权未确定 过错责任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第三人以产权未确定的房屋承诺以房抵债,导致合同无效,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监字第264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以物抵债取得房产,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房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依法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下一篇: 交通银行延边支行与延边延吉城市信用社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