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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泉民初字第2427号;(2010)泉民初字第2427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7981 次 标签: 预约合同

文章摘要:

——商品房预约协议之认定及违约责任承担
【案号】(2010)泉民初字第2427号;(2010)泉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摘要】预约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基于法律上及事实上的原因,可以签订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预约与本约的认定应当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房地产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受购房人的预订款、预付款、定金等,并与购房人签订认购、订购、预订协议的,在协议中对交易的预期房号、预期房屋面积、单价、预期房屋价款总额、付款期限内容进行了约定,应当认定预约成立。如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时双方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而非商品房销售本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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