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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购货方能否诉请销售方给付增值税发票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更新时间:2022-11-02   浏览次数:3267 次 标签: 增值税发票

文章摘要:

【要旨】购货方诉请销售方给付增值税发票或者赔偿损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如果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内,购货方只能要求销售方开具并交付发票而不能诉请赔偿损失,超过申报抵扣期限的,只能诉请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诉请赔偿损失的,应当证明其已经缴纳了税款或者税务部门以确定应缴税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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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能否诉请销售方给付增值税发票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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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1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属于出卖人从合同义务。出卖人违反从合同义务也需承担违约责任,从合同义务不影响在诉讼中的独立请求权的行使,买受人可以单独诉请人民法院强制出卖人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的义务,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首先,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从国家税收管理角度看,开具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增值税发票问题由税法调整;从合同权利义务角度看,开具增值税发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税金,是合同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合同法调整,从民事权利义务角度,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给付对于交易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属于法院主管范畴。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为180日。如果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内,买受人应当诉请出卖人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无权提出赔偿损失诉讼,以防止规避国家税收制度;如果超过上述期限已无法申报抵扣,则买受人不能要求出卖人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再者,买受人要求赔偿损失应当证明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了买受人的税款损失,一般要求买受人已经缴纳了税款或者证明税务部门已经确定了应缴纳的税款数额,否则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最后,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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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诉请销售方给付增值税发票或者赔偿损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如果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期限内,购货方只能要求销售方开具并交付发票而不能诉请赔偿损失,超过申报抵扣期限的,只能诉请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诉请赔偿损失的,应当证明其已经缴纳了税款或者税务部门以确定应缴税款数额。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有关单证金和资料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吴江三帛纺织有限公司诉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的有效交付,应否对买受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在买卖合同中,开具并交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的有效交付,是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在增值税发票丢失,超过法定期限无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的税款损失。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0)吴江盛商初字第0046号(2010年6月28日);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商终字第0627号(2010年11月15日)

·浙江东方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摘要】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为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当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履行。销售方未给付增值税发票或给付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属销售方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购货方有权要求销售方给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62号

【提示】在没有缴纳税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请求支付其所承担的税金?

【裁判摘要】关于太重公司在没有缴纳税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请求嘉和泰公司支付其所承担的税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承担,只是明确了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谁负担的问题。而对于何时缴纳何种税费及缴纳多少税费,《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也无法约定。只有在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税费种类及额度,太重公司缴纳后,嘉和泰公司才能支付。太重公司在未缴纳税金,也没有相关部门确定纳税数额的情况下,请求嘉和泰公司支付转让土地税金,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对于太重公司要求嘉和泰公司支付其尚未缴纳的税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提示其在实际缴纳税费后可以向嘉和泰公司另行主张权利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维斯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应当履行向原告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该义务系从合同义务(亦称从给付义务),违反从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独立请求履行,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系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要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仍未交付,其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428867.28元(2522748.72元某17%),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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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等与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7262号

【裁判摘要】因提供不合规发票应当承担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损失赔偿责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依照吕某某与××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书》的内容,就××公司承包的相关工程,吕某某作为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并进行经济包干,其实质系吕某某借用××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双方据此签订的《管理合同书》应为无效。但是,吕某某因此获得了工程款,相应的即负有向××公司提供真实合规的发票的义务。现因吕某某提供的发票中有23张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建磊公司因此补缴税款581700元并缴纳滞纳金138735.45元,就××公司该损失,吕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