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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商终字第303号

更新时间:2017-02-18   浏览次数:33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商终字第303号
【裁判摘要】《煤炭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若吕梁鑫瑞洗煤厂供货不能保质保量,其结算数量和质量扣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由富国能源公司代为偿还损失。因九羊焦化厂因水分、质量扣罚即应认定为是鲁北煤炭公司的损失,由富国能源公司负责偿还符合合同的约定,故对其关于不支付因扣罚吨数所对应煤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本院认为,关于九羊焦化厂煤炭检验情况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故对富国能源公司要求调取九羊焦化厂的煤炭化验单、调取mcb456789@163.com邮箱户主信息及所有往来邮件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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