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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28号

更新时间:2017-02-18   浏览次数:24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28号
【裁判摘要】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约定了郑元芬所订布料请洗水确认后开裁。如有异议,需在收货后7日内通知杨家州,经双方协商通过后方可开裁。现郑元芬提出涉案布料存在的质量问题包括“水洗后外观”“纤维成分含量”不符这两项。但郑元芬并没有在洗水后、裁剪前告知杨家州布料洗水后存在问题,并依合同约定进行协商,以减少损失。郑元芬在裁剪后才提出布料存在洗水后外观不符的异议,与《订购合同》约定不符,客观上也没有及时发现布料是否存在洗水后外观不符的问题。如果涉案布料确实存在洗水后外观不符的问题,郑元芬也应该在布料开裁前提出。郑元芬在布料裁剪后才提出,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因此,郑元芬对涉案布料提出的质量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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