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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1366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4383 次 标签: 质量保证金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136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对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原告总计供货1757000元。但其中第12、13项货物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约定,应预留10%款项待质保期后支付。现2年质保期未满,且被告亦提出原告供货需进行维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全额不当,本院支持被告关于扣除10%质保金的意见。计算该部分应扣除质保金7056元,则对双方无争议供货部分,被告应当支付货款1749944元。被告已付款1640440元,还应支付余款109504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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