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4号

更新时间:2017-02-18   浏览次数:3161 次 标签: 修理费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摘要】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天龙餐饮公司委托柳世君与日益空调公司(原郑州源盛冷热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购买《空气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和空调设备按装工作,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等问题,经双方协商无果后,天龙餐饮公司因情况紧急,通过第三人修理后,主张出卖人日益空调公司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的维修费用,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在使用上诉人安装的空调后出现了质量问题,经与上诉人协商无果后,委托苏州市豪登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空调故障进行了分析,因急需使用空调,通过第三人修理好后,主张出卖人日益空调公司负担因此发生合理的维修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摘要2: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