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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902号

更新时间:2023-08-14   浏览次数:59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摘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如下四个方面:1、给付的标的物有瑕疵。2、标的物瑕疵在标的物风险转移时存在。3、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买受人需在异议期内履行瑕疵的通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标的物的质量适用标准,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给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及履行了瑕疵通知义务,因此被告穆珊珊要求原告就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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