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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规则

更新时间:2020-07-31   浏览次数:7980 次 标签: 损益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规则

文章摘要:

与有过失是指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行为与行为人行为均具有原因力。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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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过失 回目录

与有过失是指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行为与行为人行为均具有原因力。

1.受害人过错与加害人责任相混合;

2.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

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4.与有过失的法律结果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A.过失相抵的内容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B.过失相抵是一种侵权责任形态;

C.过失相抵实行职权主义。

过失相抵规则 回目录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是指受害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行为共同作用,促成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或者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原因事实发生的原因。

A.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必不可少的共同原因之一;

B.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扩大的共同原因之一或者单独原因。

2.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无须违法);

3.受害人须有过错。

过失相抵规则构成要件 回目录

1.过失相抵客观要件:损害结果和原因的同一性。

A.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B.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原因力竞合)。

2.过失相抵主观要件: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A.受害人主观过错仅指过失而不包含故意;  

B.受害人没有主观上应当受到“非难”的过错行为,加害人即没有主张适用过失相抵的余地。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范围 回目录

1.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主体范围:

A.受害人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与有过失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

B.在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雇员)与有过失情形下,具备使得过失视为被害人自己的过失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2.实行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一律实行过失相抵规则:

A.实行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过失相抵规则;

B.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失相抵规则;

C.在特别规定的实行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失相抵规则。

3.实行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原则上适用过错相抵规则,但应当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A.《侵权责任法》特别规定实行过失相抵的,应当实行过失相抵规则;

B.《侵权责任法》明确指引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应当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实行过失相抵规则;

C.《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并且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效力 回目录

实质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非两者互相抵销)。

1.过失相抵规则对侵权人的效力体现为其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为一种抗辩);

2.过失相抵规则对被侵权人的效力体现为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体上受到限制,丧失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过失相抵规则对裁判者的效力体现为法官应当依据特定的标准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损害结果,确定责任的承担(为赔偿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之消灭)。

过失相抵责任分担 回目录

1.比较过错: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

2.原因力比较:

A.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时,应当以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

B.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相等时,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对赔偿责任起“微调”作用;

C.加害人依其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时,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起“微调”作用。

损益相抵规则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②过失相抵源自古罗马法的旁氏(胖波尼乌斯)规则,“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遭受损害时不视为受害,除非侵权人的过错状态为故意”。

③我国过失相抵规则只包含过失相抵而不包括故意相抵,只允许减轻责任而不允许免责。

④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该后果的心理状态。 分为疏忽的过失、懈怠的过失;轻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固有意义的过失、非固有意义的过失。

A.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

B.懈怠(轻信)的过失:即行为人虽然预见行为的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该后果发生的过失;

C.轻过失: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为通常合理人的注意或者与某一职业群体、某一专业领域的诚实、理性之人通常具有的知识经验、技术水平相当的注意;

D.一般过失:与管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程度的注意;

E.重大过失:普通人的注意或者一般人的注意;

F.固有意义的过失:即真正的过失,是以义务违反为前提;

G.非固有意义的过失:即非真正的过失,对自己的过失。

⑤过失判断标准:

A.主观判断标准:主要通过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失,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其行为的后果;

B.客观判断标准:是以加害人是否违反其能够意识到和能够履行的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其实质体现为一种以“注意义务”为标准的过失检验方法。

⑥过失相抵构成要件:

A.被侵权人必须要有过错(前提条件):包括被侵权人本人/被侵权人一方的其他人的过错;

B.被侵权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被侵权人过错与同一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被侵权人的行为是不当行为。

⑦互殴案件实际属于相互侵权,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双方对各自造成的损害负责/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⑧法官可以依照职权行使过失相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混合过错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徐密珍等诉戴伟、张树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示】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财产仅限于死者遗产。医疗费、丧葬费等死者亲属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子女抚育费、死亡赔偿金等均非死者遗产,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交通事故无责的一同饮酒乘坐人应担部分责任——重庆五中院判决罗开碧等诉秦联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虽认定乘坐人无责,但乘坐人和肇事者一起饮酒后,明知其酒后驾驶车辆有危险,却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乘坐人损害,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建军、沈禹良与李二龙、张文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建军和张文凯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无需再论。李二龙的伤害是因王建军和张文凯相会追逐冲撞而造成,与王建军是否具有运营资格无关,即李二龙的伤害与王建军的运营资格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即使李二龙知道王建军无运营资格而搭乘车辆,也不属于侵权法中的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相反,若李二龙明知王建军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车辆的驾驶资格而搭乘车辆或在此后的事故中唆使王建军追逐张文凯的车辆,则李二龙将属于侵权法中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但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事实,故王建军以李二龙搭乘其车辆存在过错为由上诉要求李二龙自担部分损失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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