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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宿中商终字第0171号

更新时间:2017-02-21   浏览次数:29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宿中商终字第0171号
【裁判摘要】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担保责任范围之外的债务,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从法律规定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该条款制定目的旨在强调担保条款本身的效力有效性和延续性,明确了担保责任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合同解除后,判断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还要看合同中关于担保责任范围的具体内容,要看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和原来的担保责任有无关系,否则,如果无限制地扩大担保责任,则可能出现担保人为之担保的债务人没有违约的情形下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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