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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65号

更新时间:2017-02-25   浏览次数:46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65号
【裁判摘要】联钢公司在本案中基于其对涉案钢材卷板享有所有权而起诉乘盛公司、华盛厂、黎毅谦、黎思明,但涉案钢材卷板已在广发银行与乘盛公司、华盛厂、黎伟谦、黎毅谦、何某文、黎某韻、黎某明、吴某荣、吴某华、聚盛公司、硕盛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该两案已审结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联钢公司应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在本案中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乘盛公司、华盛厂、黎毅谦、黎思明缺乏法律依据,联钢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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