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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014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77号

更新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9078 次 标签: 执行异议 股权 外观主义 善意取得 隐名股东 商法外观主义 商事外观主义

文章摘要:

——执行异议之诉中外观主义应如何适用
【裁判要点】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知道实际出资人通过法院确权取得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后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依据外观主义对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许可执行的,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014号(2013年9月26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77号(2015年5月25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