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运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0-02-02 浏览次数:43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建设部关于运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复函(2002年4月24日发布)
【摘要】
一、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监理,致使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原设计文件要求,降低了原设计质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是指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和有关部门计量认证通过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摘要】
一、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监理,致使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原设计文件要求,降低了原设计质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是指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和有关部门计量认证通过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文章摘要2:
建设部关于运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复函
(2002年4月24日发布)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如何具体运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请示”(闽建法[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监理,致使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原设计文件要求,降低了原设计质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是指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和有关部门计量认证通过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下一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