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团购协议欠缺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应为预约合同——团购协议仅从整体上确定楼房基本类型、套数,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的,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更新时间:2017-03-01 浏览次数:4033 次 标签: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房屋买卖 团购协议 商品房预约合同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团购协议仅从整体上确定了建设楼房基本类型、套数,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有的主要内容的,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案例索引】《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双方确认部分工程造价的,不再适用默示承认规则——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确认的,不再适用默示承认规则 下一篇: 执行异议之诉的购房人期待权阻却执行的成立要件——执行异议之诉的购房第三人已付全款、实际占有使用且对未办过户手续没有过错,才能产生阻却执行措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