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就执行标的,案外人另提确权或给付之诉时的处理——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提确权之诉的,应不予受理;提给付之诉的,应变更为损害赔偿诉请 更新时间:2017-03-01 浏览次数:5713 次 标签: 执行 案外人异议 确权之诉 给付之诉 物权确认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提给付之诉的,法院应释明告知变更诉请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另行主张权利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案外人依另案判决或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据,要求停止执行的,应视案外人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中所享有权利性质而定 下一篇: 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可对一审生效判决而不能对二审裁定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