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个人劳务责任

更新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3096 次 标签: 雇主责任

文章摘要:

个人劳务责任(个人用工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在执行劳务过程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用人者责任之一)。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个人劳务责任(个人用工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在执行劳务过程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用人者责任之一)。

个人劳务责任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具有个人劳务关系;

2.提供劳务一方执行劳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等于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3.个人劳务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归责原则 回目录

个人劳务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个人劳务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因劳务”(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

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具有个人劳务关系;

2.接受劳务一方处于特定支配地位;

3.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处于特定(执行劳务活动行为)状态。

个人劳务责任承担方式 回目录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替代责任,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用工中被用工者损害赔偿责任 回目录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是过失相抵规则的特别适用)。

1.并非用工责任/用工者责任的附带性规定。

2.责任性质属于损失分担(法定赔偿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非真正的侵权责任);

3.个人用工者被用工者损害分担责任要件:

(1)必须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

(2)提供劳务者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

(3)接受劳务一方具有过错。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②自然人雇主(个人劳务关系)对提供劳务人承担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的雇主替代责任。

③接受劳务一方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后,能否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规定:

A.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过错,享有追偿权;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不得行使追偿权。

B.按照立法者解释,因为在个人用工中,用工者一方的经济实力有限,所以在其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应有权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第139页】。

④《侵权责任法》第35条就个人劳务关系方面已经取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内容。

⑤《侵权责任法》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侵害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承担没有作出规定,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⑥《侵权责任法》对雇员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没有规定,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有选择权规定)。

⑦《侵权责任法》对承揽人和定作人责任、以及帮工人责任没有规定,应当分别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

⑧雇员误伤雇主,双方都要承担责任,雇主对雇员在工作期间造成的损害(即使受害人是雇主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⑨雇员在雇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揽活,在从事该项活动的时候受到人身损害:

A.雇主有义务管理雇员的行为,雇主没有起到良好的监督管理作用,致使雇员私自揽活并最终受伤,雇主应当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B.私自揽活的对象是收益人,应当在收益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

C.私自揽活的雇员具有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⑩建房摔伤致残,工友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承担补偿责任:

A.所有参与合伙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工友事实上构成了合伙关系,应当共担风险,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受益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4民终385号

【裁判摘要】马××退休后,公交公司将其返聘回单位从事工作,故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事故发生的地点虽然不是在公交车上或者在公交车运行线路上,但是事发地点属于公交公司的休息室内,且该场所属于可供司机临时休息的场所,属于公交公司的管理范围,事发起因是马××被电暖器线绊倒,在公交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电暖器是第三人或者马××本人擅自提供使用的情况下,公交公司应对休息室内使用的物品负有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因公交公司没有尽到该义务,故应对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马××在整理物品后,没有认真观察周围环境,导致其被电线绊倒,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本院酌定马××因本次受伤而发生的损失,公交公司承担60%,马××承担40%。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络侵权责任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