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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管是否需要承担因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1-08   浏览次数:30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管承担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公司高管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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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管是否需要承担因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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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我国公司法未明确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一般认为,高管的勤勉义务主要包括履行职责义务和监督义务两个方面。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确立“商业判断规则”,在裁判中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制”来判断高管违背勤勉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即高管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四个构成条件:一是必须是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职务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必须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因此,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管是否需要承担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首先应从高管履行职责义务进行判断,即判断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该高管的履行职责范围,如果是该高管履行职责范围而未履行,则存在过错,构成违背勤勉义务,否则不构成违背勤勉义务;其次应从高管监督义务进行判断,即判断该高管对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履行监督职责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则构成违背勤勉义务,否则不构成违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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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管承担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公司高管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重庆东亚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杨桂泽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司法认定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案号】(2012)江法民初字第2446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533号

【裁判要旨】公司以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为由将高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公司法未明确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法院只能通过高管职责范围及应负的合理监督义务来确定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认定高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桂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系本案的关键。东亚公司《各部门职能及岗位说明书》表明,东亚公司行政部负责招聘员工并建立劳动关系,杨桂泽并不具体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东亚公司行政部的职责而非杨桂泽的职责,但杨桂泽作为东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取决于杨桂泽在此事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因东亚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杨桂泽存在主观过错,其要求杨桂泽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应支持。故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东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他参考案例:

·吴某某诉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再审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3996号

【裁判摘要】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公司高管承担社保滞纳金赔偿责任——(一)关于社会保险损失问题。吴某某向公司监事单某某发送的邮件中对给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问题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其中第二种方案(即不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规定,吴某某该行为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毛勒公司监事单某某回复中明确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吴某某决定,公司不为吴某某承担风险。在此情况下,吴某某应当依法处理员工社会保险问题。但吴某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员工社会保险问题,毛勒公司因此补交社会保险并额外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滞纳金,吴某某对此负有过错,一、二审判决吴某某承担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关于给三名员工增加工资的问题。吴某某作为毛勒公司总经理应当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吴某某没有按照董事会决议要求办理批准手续,擅自给员工加薪,违反了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吉林辉隆贸易有限公司与姚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吉民终645号

【裁判摘要】在公司内部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高管、业务经办人未对交易对手所获第三人授权状况进行尽职调查的,构成对勤勉义务违反,应承担对公司损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姚×违反了对公司的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给辉隆贸易公司造成自身损失的主要责任人为姚×,但也存在公司其他人员履行职务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形。姚×应对辉隆贸易公司的自身损失(12370330元的70%)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判决其承担辉隆贸易公司应承担损失的10%,即865923元(12370330×70%×10%)。同时,因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已经责令谭某退赔辉隆贸易公司经济损失,故该案实际退赔数额应当在本案执行中按比例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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