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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29号

更新时间:2017-04-09   浏览次数:3406 次 标签: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职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29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依据公司章程并经内部决议予以确定,此为公司内部治理事务,而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系行政事项,法院均不应介入。公司具有商主体的属性。在运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不仅是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者,还是有权代表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使职权的特殊人员。若允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存续期间因其内部纠纷发生缺位,则必然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危害交易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将法定代表人限制于本公司股东范围内,故李建丧失前所公司的股东身份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不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公司法定代表人虽已向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但在未经公司内部决议选举新一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确认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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