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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群、黄萍诉姚文碧转让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7-04-22   浏览次数:3545 次 标签: 幼儿园转让 无效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81号
【裁判摘要】1990年实施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规定“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根据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而言,新法对于个人擅自举办幼儿园的,并没有直接以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认定无效,而是给予了补办审批手续的期限。因此,双方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简单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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