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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6985号

更新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3188 次 标签: 幼儿园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6985号
【裁判摘要】
一、关于《幼儿园转让协议》转让的是幼儿园本身还是幼儿园经营场所的问题。《幼儿园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标的为唻咪宝贝幼儿园,同时约定幼儿园相关证照法人进行变更,协议签订后,安然亦实际接手了幼儿园的已有学生,从上述事实不难看出,曾浩并非将没有实际开业经营的幼儿园场所及设施转让给安然,其实际转让的是已经经营的幼儿园,故《幼儿园转让协议》转让的并非曾浩所主张的幼儿园经营场所及设备,而是唻咪宝贝幼儿园本身。
二、关于《幼儿园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曾浩上诉称法律并不禁止在审批过程中的幼儿园负责人的变更。就此本院认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教育机构作为特殊行业,有特定的资质要求。而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事关广大幼儿的身心健康。开办幼儿园需具备办学资质,不仅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幼儿教育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案中,唻咪宝贝幼儿园作为未获批准即营业的幼儿园,其软、硬件条件是否符合幼儿教育的要求不得而知,其接收的幼儿能否受到正规的教育和看护亦无法保证,唻咪宝贝幼儿园的经营行为,已实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幼儿园转让协议》约定了对唻咪宝贝幼儿园经营权的转让,该合同亦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幼儿园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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