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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554号

更新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3086 次 标签: 幼儿园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55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上述规定进行文义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明显指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对合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形。但朱勇猛、程艳所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条文,系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行为本身应经审核部门核准的规定,并无与此相关的民事合同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的意思。因此,一方面,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涉案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另一方面,双方《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陈锦波有协助朱勇猛、程艳办理变更手续的义务。故本案涉案《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自成立时生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朱勇猛、程艳关于本案涉案《转让协议》未生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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