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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06-16   浏览次数:3763 次 标签: 消防验收合格

文章摘要:

【要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享有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必须进行消防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文章摘要2:

【注解】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订立的租赁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根据《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规定,未完成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但不影响当事人针对相关建设工程订立租赁合同以及该合同的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912号《王某某、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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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回目录

    首先,《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有关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是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签订的合同效力的间接确认。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条款似乎倾向于认定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合同,而是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解除合同。

    再者,《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亦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内容是属于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另外,农村房屋不属于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范围,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并因此而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享有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必须进行消防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2008)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浙江杭州中院判决赵安诉浙江现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未经消防验收房屋出租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号】(2011)杭余民初字第287号;(2012)浙杭民终字第114号

【裁判要旨】依法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以该房屋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标的物符合了法律规定,合同经过瑕疵补正而变为有效,其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

·熊某、贵州铜仁凯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6民终684号

【裁判摘要】关于焦点一,案涉《商铺租赁合同》基于谭××、凯祺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那么合同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首先,评价一份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认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这两项法律规定是基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就房屋使用条件作出的管理性规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的规定处理,并不导致案涉《商铺租赁合同》无效。最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之规定,案涉商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14年1月3日,即案涉合同签订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出租案涉商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商铺租赁合同》属有效合同。

·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陕西东大万尚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18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民再110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案涉租赁房屋至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并不导致案涉《租赁合同》无效。至于东大万尚主张的案涉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属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原审查明,2009年5月7日西安市规划局颁发的西规建字第(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为法律服务综合大楼,建设规模为框架结构法律服务综合大楼一幢,地上六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为28404.71㎡。案涉租赁合同约定东大万尚承租的房屋即为该建筑物的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故东大万尚主张的案涉租赁房屋系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属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该法律服务综合大楼超出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顶层加建的处理问题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综上,嘉亨公司与东大万尚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之情形。原审法院以案涉租赁房屋至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之规定,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摘要】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嘉亨公司、东大万尚签订租赁合同,虽系双方协商订立,但因涉案租赁房屋并未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房屋,嘉亨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建设行为经主管部门批准,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的无效情形,一、二审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王某某、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912号

【裁判摘要】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订立的租赁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完成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不影响当事人针对相关建设工程订立租赁合同,以及该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是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主要合同义务,王某某迟延给付租金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合同的解除负有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