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一初字第273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终字号432号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开发商因政府部门变更规划而未履行在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义务应否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要点提示】开发商因政府部门变更规划,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原先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义务,其行为虽具有行政上的原因,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其民事行为的违约性,开发商对此行为仍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一初字第273号(2007年2月28日);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终字号432号(2007年5月31日)
【要点提示】开发商因政府部门变更规划,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原先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义务,其行为虽具有行政上的原因,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其民事行为的违约性,开发商对此行为仍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一初字第273号(2007年2月28日);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终字号432号(20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