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青民一(民)初字第2357号;(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850号
文章摘要:
——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可视为不可抗力
【裁判要旨】民事活动中,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出台或变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该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视为不可抗力。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但是一方已经履行部分的合同债务并非违约责任,不在免责范围之内,相对方仍应予以支付对价。
【案号】(2006)青民一(民)初字第2357号;(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850号
【裁判要旨】民事活动中,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出台或变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该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视为不可抗力。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但是一方已经履行部分的合同债务并非违约责任,不在免责范围之内,相对方仍应予以支付对价。
【案号】(2006)青民一(民)初字第2357号;(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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