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1)黔法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四中法民终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3367 次 标签: 挂靠

文章摘要:

——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提示】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也应该依法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具体施工单位,若将工程分包或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个人或单位挂靠给有资质的单位,单位应该对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承包人对外雇请的工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问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案例索引】一审: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1)黔法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0月20日);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64号(2012年6月15日)

文章摘要2: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