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6民终9号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6民终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故依据涉案上诉人提供的欠条、对账单以及被上诉人北京中联公司挂靠被上诉人青岛花林公司在烟台万达广场景观工程施工的事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青岛花林公司对被上诉人北京中联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故依据涉案上诉人提供的欠条、对账单以及被上诉人北京中联公司挂靠被上诉人青岛花林公司在烟台万达广场景观工程施工的事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青岛花林公司对被上诉人北京中联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