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710号

更新时间:2017-05-08   浏览次数:4348 次 标签: 转租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71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博江恒公司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应知晓本村土地的使用情况。鉴于中博江恒公司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视为中博江恒公司同意转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容基电器公司在转租时,其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其承租的期限,否则超出部分无效。从现有证据来看,容基电器公司与中博江恒公司的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终止,而容基电器公司出租给万盛家业公司的租赁期限至2029年11月30日止,故超出部分的约定应当无效。

文章摘要2: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