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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商初字第2160号;(2014)浙台商终字第26号、(2015)浙台商终字第112号;(2015)浙民中字第1999号

更新时间:2023-04-08   浏览次数:38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全体股东约定由某个股东经营公司的承包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公司内部股东关于承包经营公司约定的实质是公司全体股东对各自如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等股东权利的概括性安排。该约定符合公司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并不当然损害公司和第三人利益,应为有效。
【案号】一审;(2013)台椒商初字第2160号;二审:(2014)浙台商终字第26号、(2015)浙台商终字第112号;再审:(2015)浙民中字第1999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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