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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77号

更新时间:2017-05-09   浏览次数:32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77号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搭建物是否需拆除,合同是否应解除。新明珠公司作为承租人,对案涉房屋进行搭建时,理应征得出租人广州海关的同意。新明珠公司在2007年3月的函件中只是申请搭建透光棚或遮光棚,广州海关在复函中已明确要求上述搭建要符合相关要求及不能破坏房屋结构等。但新明珠公司其后的搭建不符合双方往来函件的约定。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新明珠公司需拆除不符合约定的搭建物,恢复空井原状并无不当。新明珠公司上诉称不可能恢复空井原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新明珠公司以承租人有权合理利用房屋为由上诉主张无需恢复空井原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广州海关在一审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没有包含恢复原状后需通过消防验收的内容,故广州海关二审期间提出的恢复原状后需通过消防验收这一上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当事人可另循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虽然新明珠公司的搭建行为有不当之处,但尚未构成双方协议中的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另,新明珠公司一直依时交租,在搭建之前也曾告知广州海关,一审期间明确表示愿意拆除不符合约定的搭建。广州海关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此搭建致使案涉房屋受到了怎样的损坏,故广州海关上诉要求解决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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