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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845号

更新时间:2017-05-09   浏览次数:32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84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李万兵、卞士岗虽然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证明租赁房屋存在渗漏,但对因渗漏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万兵、卞士岗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反,红街公司提交了维修租赁房屋以及红街刷卡记录、购电记录等证明川富火锅在渗漏期间仍在经营。一、二审法院根据实地查看的情况,并结合当事人双方举证情况,作出房屋渗漏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程度的认定,本院予以维持。李万兵、卞士岗如有新的事实证明因渗漏不能修复对其正常经营造成影响,或因红街公司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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