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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更新时间:2017-10-03   浏览次数:16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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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立法目的与依据条款本身不属于民事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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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回目录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调整民事关系;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新增);

    4.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增)。

立法依据 回目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民法总则》立法目的与依据条款本身不属于民事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通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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