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调整对象
更新时间:2017-11-11 浏览次数:20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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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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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受民法调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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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即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A.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B.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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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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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法人组织的定义与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通则》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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