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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42号

更新时间:2019-06-07   浏览次数:36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42号
【裁判摘要】本案留锦锋虽有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其对此有过错,况且,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个人出借银行账户收款后即应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上诉人曾彩情以此主张留锦锋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或连带的偿还责任,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留锦锋并非本案借款的共同债务人,亦无须对借款承担共同或连带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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