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0-06-18   浏览次数:5003 次 标签: 【废止】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2号)
【摘要】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批复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文章摘要2: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公司法冲突)
【解读】
(1)在较早的经济审判中,曾有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至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由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并判令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做法。
(2)其后的相关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均认为,一个企业是否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是由工商行政机关予以审核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3)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以出资是否达最低限额为由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做法再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批复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此复。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