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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涉案执行财产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否对该财产执行回转?

更新时间:2024-02-02   浏览次数:33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涉案执行财产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否对该财产执行回转?
答: 不可以。根据《执行规定》第109条、第110条的规定,如果涉案执行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执行回转时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补偿。
【注解】(1)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涉案执行财产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可以对该财产执行回转。(2)根据《执行规定》第109条、第110条的规定,如果涉案执行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执行回转时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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