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23号 更新时间:2019-06-17 浏览次数:3228 次 标签: 评估报告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23号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对按照过期的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无异议,执行法院在评估报告过期后委托拍卖即属合法。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评估报告是否必须公告送达? 下一篇: 再行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