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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4-03-04   浏览次数:4825 次 标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

【要旨】交付房产的债权是指消费者交付房产请求权之外的交房房产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4条规定,折价赔偿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不能就折价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注解】答复明确了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与请求交付房产的权利均为债权请求权。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问题的复函

(2008年11月5日〔2008〕执他字第8号)

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请求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款的权利以及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量具公司)请求华峰公司交付房产的权利均为债权。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房产仍然属于华峰公司所有,应当作为华峰公司的责任财产由有关债权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受偿。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本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应当对相应的争议房产进行变价,变价款由东阳三建优先受偿。东阳三建受偿后,剩余价款及未变价处理的房产应当交付量具公司。

——载《执行工作指导》2009年第4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