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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行初字第9号;(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11号

更新时间:2017-06-05   浏览次数:24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如果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予撤销。故违法的行政许可是否撤销,关键在于该行政许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及撤销许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实践中认定标准也较模糊,造成法律适用困难。对此,本案结合理论界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和阐述,综合考量用以证明公共利益的证据审查标准,以特征归纳的方式明确:如果某一利益主体上涉及不确定的多数人,内容上具有共需性,性质上具有正当性,一般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
【案号】一审:(2013)虹行初字第9号;二审:(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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