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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一初字第1号;(2015)民一终字第185号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5875 次 标签: 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

——以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和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不能合并受理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一并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因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是两个不同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共同诉讼情形,在公司股东一审答辩期间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受理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
【案号】一审:(2015)鲁民一初字第1号;二审:(2015)民一终字第185号

文章摘要2:

【实务要点】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同时,一并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因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系两个不同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共同诉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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