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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四终字第46号

更新时间:2019-11-02   浏览次数:3517 次 标签: 一事不再理 股东代表诉讼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四终字第46号
【提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帕拉沃公司是否依法享有诉权。2、本案与所涉仲裁案处理的是否同一争议。
【裁判要旨】清算中公司履行前置程序的对象是清算组。
【裁判摘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源于公司的权利,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代表公司主张公司的实体权益,帕拉沃公司于2007年9月26日致函特别清算委员会请求清算委员会以合作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昆泰集团向合作公司赔偿损失。特别清算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5日回复帕拉沃公司称:因该清算委员会就帕拉沃公司的请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因此不能按其要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建议帕拉沃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相关事宜。因此,本案已经满足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本案中,在清算委员会明示不对昆泰集团提起诉讼后,帕拉沃公司有权对昆泰集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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