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6628 次 标签: 装修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室内装修

文章摘要:

【要旨】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但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争议。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三种装修工程范围必须要有资质外,其他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解读】对于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而言,因其标的额小且不具备建设工程的公共性、行政管制性等特征,多地法院将该类案件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之外,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一般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请求发包人承担违法发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参考案例: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甘02民终460号
目录

问题 回目录

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解答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1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但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首先,装修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但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装修工程是独立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独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即认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其次,装修工程并没有一律要求必须具有资质才能施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即对于“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修人从事必须经过批准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三种范围,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对于对于其他装修工程并不要求必须要有资质。

因此,除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种装修工程范围必须要有资质外,其他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但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争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三种装修工程范围必须要有资质外,其他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情形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经典案例:

·A公司与B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34号

【裁判摘要】b公司与玛斯特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所涉内容系室内装修设计及家具设计,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相应义务。由于b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系智力成果,难以量化,对于“全面”交付的界定存在认识不同、范畴模糊的问题,鉴于本案系争合同中双方并未对应交付设计图纸的数量做出具体约定,在b公司已经举证交付了设计图的情况下,若玛斯特公司认为b公司提供的图纸缺乏完整性应明确指出设计图缺乏的内容及数量,但在审理过程中其既未明确b公司未予设计的部位、内容等,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玛斯特公司认为b公司交付图纸不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b公司已完成了全部设计任务。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甘02民终460号

【裁判摘要】《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请求发包人承担违法发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及个人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行法律法规亦未明确规定个人承包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施工需要资质,且本案仅为室内墙面的打砂纸作业,故杨××主张开通酒店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