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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6-27   浏览次数:6530 次 标签: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文章摘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

文章摘要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