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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新设公司逃债的,新设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新公司、平移资产方式逃避债务的,应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5162 次 标签: 借款合同 企业改制 公司人格否认 新设公司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新公司、平移资产方式逃避债务的,应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6)浙02民终322号《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诉宁波××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机器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逃避债务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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