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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88号

更新时间:2017-06-28   浏览次数:5136 次 标签: 企业改制重组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88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新设公司应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而非净资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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