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2387号 更新时间:2017-06-28 浏览次数:3507 次 标签: 借名购房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2387号 【裁判要旨】没有借名协议,无法查明借名买方关系,登记人已出售房屋,出资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差价的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房再字第134号 下一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5532号